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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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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探讨与研究.doc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货品进口救济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申请产业受害之调查及进口救济之案 件。
前项案件产业受害之成立,指该案件货品输入数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生产量为增加,导致国 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之产业,受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虞。
前项所称严重损害,指国内产业所受之显著全面性损害;所称严重损害之虞,指严重损害尚未 发生,但明显即将发生。
第3条
国内产业有无受严重损害之认定,应综合考量该案件进口货品之绝对增加数量及比率,及其与 国内生产量比较之相对增加数量及比率,并考量国内受害产业之下列因素及其变动情况:
一市场占有率。
二销售情况。
三生产量。
四生产力。
五产能利用率。
六利润及损失。
七就业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国内产业有无受严重损害之虞之认定,除考虑前项因素之变动趋势外,应同时考虑主要出口国 之产能及出口能力,衡量该产业是否将因不采取救济措施而将受严重之损害。
经济部于进行前二项之认定时,对于调查所得之证据或资料均应予以考量,如发现与进口无关 之因素所造成之损害,应予排除。
第4条
经经济部依本办法认定产业受害成立之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得采下列救济措施:
一调整关税。
二设定输入配额。
三提供融资保证、技术研发补助,辅导转业、职业训练或其他调整措施或协助。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措施,不得同时采行。
第一项第一款措施,经济部应通知财政部依关税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款措施,经济部得就相 关事宜与出口国订定执行协定;第三款有关农产品之救济措施,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办理,其他救 济措施,由经济部会同有关机关办理。
第5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产业,指国内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之生产者,其总生产量经经济部贸易调查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认定占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主要部分者。
本办法所称相同产品,指具有相同特性且由相同物质所构成之货品;所称直接竞争产品,指该 货品特性或构成物质虽有差异,其在使用目的及商业竞争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货品。
第6条
货品进口救济案件,经济部得依有关主管机关、受害国内产业、受害国内产业所属公会或相关 团体之申请,交由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7条
委员会会议之决议,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者外,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 之同意。
第8条
申请人提出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应检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并检附相关资料,向经济部为 之:
一、 符合第六条规定资格情形。
二、 输入货品说明:
(-)货品名称、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税则号别、品质、规格、用途及其他特征。
(二)货品输出国、原产地、生产者、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商。
三、 产业受影响之事实:
(-)产业申请日前最近三年之生产量、销售量、存货量、价格、利润及损失、产能利用率、 员工雇用情形及其变动状况。
(二) 该货品申请日前最近三年之进口数量、价格及国内市场占有率。
(三) 该货品申请日前最近三年自主要输出国进口数量、价格。
(四) 其他得以主张受影响事实之资料。
四、 该产业恢复竞争力或产业移转之调整计划及采取进口救济措施之建议。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应载明事项及所需资料,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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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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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