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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百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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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百货).doc购销合同(百货)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 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 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 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 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 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 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 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 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 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 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 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 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
(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 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 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 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 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 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 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 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 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 0 % — 1 5 % 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 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 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
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 (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 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 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 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 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 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 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 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 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 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 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 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 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 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
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 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 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 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 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 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 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 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 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 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 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 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 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 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 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 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 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 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 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 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 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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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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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