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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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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doc贵阳市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人 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人才流动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以双向选择为特征,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等 人员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发生的变动。
第三条 人才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循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人才需要的前 提下,鼓励和支持人才向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向基层、急需人才的地方和单位, 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流动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流动的管理工作,人事行政部门 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才流动工作,并办理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具体手续。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 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流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五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二) 有io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 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并接受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人事管理 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四) 有健全可行的规章制度;
(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 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 发给《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核定业务范围。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价格等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证照齐全,方可营业。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八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才市场的统一规划,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一) 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所需人才;
(三) 开展人才推荐;
(四) 组织人才培训;
(五) 组织智力开发、成果转让等活动;
(六) 开展人才测评;
(七) 其他批准的服务项目。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还可承办人才的交流调动,干部的聘用,人才招聘管理,人才信息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资格专评,出国政审,人事代理,合同鉴证等事项。
第十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及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广播,必须经人事 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核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在举办前30日向人事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批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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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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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