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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国人防2009-325.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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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 国人防〔 2009 〕 325 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工作,对于优化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工作。《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 2006 〕58号)即行废止。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生产单位按照本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标准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管理的法规、政策;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和图集; (三)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定型及推广; (四)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五)组织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政策法规落实情况; (六)指导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品质量监督; (七)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指导、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管理相关事宜。第六条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申请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和质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条件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生产企业的年检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的制订发布和销售合同的备案工作。第七条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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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