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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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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型案件,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理论准备,就把国外的概念引进来。国外有个概念叫“医疗过误”, 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采用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的构成, 要求造成患者“死亡、严重残疾和严重功能障碍”。即使医生有重大过失,未造成“严重残疾”、“严重功能障碍”, 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办法》是以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作为主要标准, 这与民法基本原理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有很大的差距。加上《办法》以所谓“一次性补偿”取代民法通则规定的损害赔偿, 因此, 多数学者、法官、律师不赞成依据《办法》解决医疗损害案件, 主张“医疗事故”仅是追究医院、医生行政责任的根据, 不是民事损害赔偿的根据。我自己也是这样主张的。现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办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按照《条例》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常规, 就构成过失, 因此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就构成医疗事故( 第二条)。这个“医疗事故”定义, 将原来《办法》规定的“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取消了。有明显损害结果, 有过失, 有因果关系, 就构成医疗事故。这就把民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内, 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定义, 包括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这与《办法》的规定不同。建议学术界和实务界一定要接受这个“医疗事故”概念, 一律采用“医疗事故”概念, 不要再用“医疗差错”、“医疗过误”等不规范的概念。《条例》将“人身损害”分为四级,与《办法》的定义对照, 增加了第三级和第四级, 显然将范围扩大了, 特别是第四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按照这个规定, 因过失“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 都构成“医疗事故”。这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按照《条例》, 没有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结果的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当然就不应承担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一些同志关于“医疗事故”的认识, 还停留在过去《办法》的定义。实际上, 按照现在的定义,“医疗事故”之外就不可能有“明显的人身损害”。对“不明显的人身损害”,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是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当然, 虽然没有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 如果造成了财产损害, 是不是可以构成违约责任呢?应当肯定,患者按照违约责任起诉还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第一条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 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何谓“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何谓“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有人认为, 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就可以按照“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起诉, 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侵权责任。其结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的规定,其判决赔偿金额较低; 不构成“医疗事故”, 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其判决的赔偿金反而更高。所谓“二元化”体制,根源就出在对《通知》第一条的错误理解。按照《条例》关于“医疗事故”定义的规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然不能再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解释。《通知》所谓“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应当解释为“医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医疗赔偿纠纷”。刚起诉还没有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认定,怎么就知道属于“医疗事故引起”?可见, 所谓“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是不准确的。法院以“医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医疗赔偿纠纷”受理,经审理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即根据《条例》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即应驳回原告的请求。所谓“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应当解释为“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这是指一些什么情形呢?一个是合同纠纷,另一个就是非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例如,产品缺陷致损, 虽然构成侵权, 但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因整容美容手术和变性手术造成的人身损害, 属于非医疗行为, 因为接受手术的是健康人。非医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 或按照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 或按照民法通则追究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再如, 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损害, 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 还有医生故意伤害患者,拿患者做试验,统统属于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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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