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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罪争议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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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罪争议问题探讨.doc强迫他人吸毒罪争议问题探讨
张洪成
• 2012-05-08 10:18:05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
关键词:强迫;他人;欺骗;认识能力
内容提要:强迫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频率较低,属于一个相对生僻的罪名。因此 学界的研究不够深入。实际上,强迫他人吸毒罪存在很多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如强迫他人吸毒 罪的行为方式、如何理解"他人”、因强迫他人吸毒而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如何认定等, 均是具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新中国法律明确将强迫他人吸毒罪规定为犯罪行为,是1990年的《关于禁 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 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刑法》 直接将该罪名吸收进了刑法典,并将之规定在《刑法》第353条第2款:“强迫 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为一个 新出现的罪名,该罪名也经历了数十年的实践检验,学界及实践界虽然对该罪名 也展开过研究,但是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至今未能达成共识,本文将对强 迫他人吸毒罪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能为理论及实践 部门提供一定的助益。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行为方式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和其 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按照这个定义,似乎很明确地将本罪
的行为方式限定为“强迫”,而强迫的具体表现就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但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用语不能充分表 达立法意图,法律用语与法律精神不尽一致的现象,在任何法律中都不可避免, 这并非法律的原因,而是语言的原因或对语言有不同理解的原因。{1}而且,语 言本身的复杂性,也必然导致人们对同一个法律用语有不同的理解和阐释。“强 迫” 一词本身在刑法学中就是一个外延非常宽泛的概念,因为不同的强迫程度, 可能造成不同的结果,直至影响行为的法律性质。这在日本刑法中表现的最为明 显,即因为行为主体采用暴力的程度不同,行为可能分别符合强迫罪、强盗罪等 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影响行为的性质。同样地,在我们国家刑法中,强迫 的限度也是决定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确地理解强迫他人吸毒罪中强迫 的概念及强度,是正确认定本罪的基础。
一般来讲,作为本罪客观方面的“强迫”,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探究:强迫的 方式、手段以及强迫的强度等。
(一) 强迫的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强迫都是表现为逼迫被害人自己吸毒,这可以称之为间接强 迫;在少数情况下,强迫亦可表现为行为人自己动手,把毒品送进被害人体内。 比如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吗啡等毒品,或者在锡箔上点燃***以后,强行让被害 人嗅吸,等等,这可以称之为直接强迫。从二者的表现方式来看,直接强迫的社 会危害性更大,在量刑时必须予以充分的注意。
(二) 关于强迫的手段
我国刑法分则中有许多犯罪均涉及强迫,其中一类犯罪是直接用强迫的措 辞,比如刑法第226条的强迫交易罪,第358条的强迫***罪,还有353条规定 的强迫他人吸毒罪;另一类犯罪是刑法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强迫的行为方式, 但是罪名的成立却必须要有行为人的强迫行为,否则就可能直接影响罪名的成 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罪,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可见,刑法中 涉及强迫的行为方式的罪名还是比较多的。一般而言,构成强迫的主要有以下三 种手段: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
一是暴力。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进行强制和打击,如捆绑、殴打、伤害、 拘禁等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制手段,使他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迫使其 吸毒;暴力手段一般会造成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导致其不能反抗。暴力手段也 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导致其不敢反抗。在所有涉及强迫的犯罪中,对暴力的 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对于暴力的程度和后果的要求则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以抢劫罪为代表的一类犯罪,根据法条的明文规定,对暴力的程度和后果是不加 限制的,甚至连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暴力,也包括在内,不需要另外定故 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这是因为该类犯罪的法定刑足以实现对该重伤或者死 亡的结果的处罚;而其余的强迫犯罪,则由于没有法条的明文规定,而且其法定 刑的配置明显不足以处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所以暴力就只能以轻微伤害 为限。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的,就需要另外再定伤害罪或者*** 罪,即在此情况下暴力不能涵盖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可见,以强迫 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行为,其主体犯罪的性质及后果(刑罚的配置)等直接决定 了暴力的强度。
二是胁迫。胁迫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和名誉等进行损害相威胁,使被 害人不敢反抗,迫使其吸毒;对于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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