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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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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号】 1-40836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法规分类】 FL01 【颁布部门】联合国【颁布时间】 19571010 【实施时间】 19571010 【正文】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1957年10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 本公约于1957年10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十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 1986 年5月30日生效。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英国、印度、以色列、日本、荷兰、挪威、波兰、葡萄亚、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阿尔及利亚、斐济、加纳、巴哈马、巴巴多斯、多米尼加、格林纳达、圭亚那、冰岛、伊朗、马尔加什、毛里求斯、摩纳哥、巴布亚新几内亚、新加坡、叙利亚、汤加、阿拉伯联邦共和国、瓦努阿图、扎伊尔等。全文第一条 1. 海船舶所有人对由于下列事故所引起的请求, 除引起请求的事故是出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以外,都可以根据本规则第三条限制其责任。上述事故是: (1)船上所载的任何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及船上任何财物的灭失或损害。(2)由于应由船舶所有人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负责的在船上或不在船上的任何人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陆上或水上任何其他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任何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或任何权利的侵犯。但对于后一种人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船舶所有人仅在其行为、疏忽或过失是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时,或在货物装船、运输或卸船,以及在旅客上船、乘船或上岸时发生,才有权限制其责任。(3) 与清除船舶残骸有关的法律所加于和由于或有关浮起、清除或毁坏任何沉没、搁浅或被弃船舶( 包括船上任何物件) 而发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以及由于港口工程、港池或航道所造成的损害引起的任何义务与责任。 2. 在本公约中,“人身请求”是指由于死亡或人身伤害而发生的请求;“财物请求”是指本条第 1款所述以外的一切其他请求。 3. 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 即使其责任是由于他对船舶具有所有权、占有权、保管权或控制权而发生的, 而在船舶所有人方面, 或在船舶所有人应对其行为负责的一些人方面, 并无疏忽行为的证明,船舶所有人亦应有限制其责任的权利。 : (1)救助方面的请求或共同海损分担的请求。(2) 船长、船员、船舶所有人所雇在船上的任何雇佣人员, 或船舶所有人所雇其职务与船舶有关的雇佣人员提出的请求: 包括其继承人、私人代表或家属的请求在内。如果对于这类请求, 根据船舶所有人与上述雇佣人员之间的服务契约所适用的法律, 船舶所有人不得限制其责任; 或根据这种法律,只能以较本公约第三条所订者为高的金额限制其责任。 5. 如船舶所有人有权就同一事件向请求人提出请求, 双方提出的请求应相互抵销, 而本公约的规定只适用于其中的差额(如有)。 6. 对于引起请求的事故, 是否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举证责任问题, 须根据法庭地法决定。 ,并不构成对于责任的承认。第二条 1. 本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的责任限制, 应适用于在任何个别场合发生的人身请求和财产请求的总额,但对于在任何其他个别场合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请求,不考虑在内。 2. 当在任何个别场合发生的请求总额, 超过第三条规定的责任限额时, 可将代表这项责任限额的总数,作为一项单独的限额基金。 ,只能用以支付与能够要求责任限制有关的请求。 ,如该限额基金确为请求人的利益所用,请求人不得就其对该项基金的请求, 对船舶所有人所有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第三条 ,可以限制其责任的金额为: (1)如事故只引起财产请求,按船舶吨位计算,每吨赔偿总额为1,000法郎。(2)如事故只引起人身请求,按船舶吨位计算,每吨赔偿总额为3,100法郎。(3) 如事故既引起人身请求, 又引起财物请求, 则按船舶吨位计算, 每吨赔偿总额为3 , 10 0法郎, 其中第一部分以每吨2 , 100法郎计算的款项, 应专门用于支付人身请求, 而第二部分以每吨1 , 000法郎计算的款项, 则用于支付财物请求。但如第一部分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请求, 这种请求的未付差额,应与财物请求按比例排列,以第二部分基金支付。 ,应按照已经成立的请求数额的比例,分配给请求人。 3. 如在分配基金以前, 船舶所有人对于第一条第1款所述任何请求, 已经支付全部或一部分款项,则对该项基金来说,该船舶所有人应按比例安排在已由其偿付的请求人相同的地位,参加分配, 但其数额仅以由其偿付的请求人,根据基金所在国国内法有权向他要求偿还的数额为限。 4. 如船舶所有人提出, 他对于第一条第1款所述请求的全部或一部分款项, 将在日后被强制支付, 基金所在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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