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地下停车场防火
地下停车场或车库放火问题十分重要,良好的放火措施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以保证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在汽车库放火规范中,停车场的概念常常是露天场地和构筑物,而地下停车场并非是露天停放,因此,地下停车场也就是地下停车库。
一、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地下停车场放火应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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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车库的放火分类
注:汽车库的屋面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总车辆数内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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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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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面布置和总平面布局的防火要求
1、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不应布置在有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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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Ⅰ类汽车库应单独建造;
Ⅱ、Ⅲ、Ⅳ类汽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 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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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汽车库的防火间距,包括车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与易燃、易爆物品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参照GB 50067-97防火规范要求设计。
5、汽车库及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有困难时,应设有消防车道并利用交通道路。消防车道净宽及净高不宜小于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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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1、地下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 m2
如在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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