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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 法 基 本 原 则.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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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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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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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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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有:
(一)它是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二)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表现为:
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适用达不到其正义的目的情况;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实然的外延小于其应然的外延的情况。
3)滞后性。是指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关系变化而自我调整;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
(四)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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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内容上的根本性
(二)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三)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四)功能上的补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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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可以概括如下: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二)行为准则的功能
(三)审判准则的功能
(四)授权司法机关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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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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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其含义有: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人格平等;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3)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都是对等的;
4)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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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察,张某应付主要责任。双方对责任性质没有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警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遂拒绝出庭。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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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案中,交警队由于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队与受害人之间即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发生赔偿关系,交警队也因此成为赔偿关系的当事人之一方。在损害赔偿关系中,交警队不是执法机关,它和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双方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以,法院受理此案理所当然,交警队的答辩理由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不能成立,交警队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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