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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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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doc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3年8月5日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2013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和公共服 务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由区(县) 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委派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 巡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 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的工作模式。
责任网格是指按照标准划分形成的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管理区域, 是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
部件是指窖井盖、消火栓、电力杆、电话亭、防汛墙、道路护栏、公 交站亭、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树、加油站等与城市运 行和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
事件是指占道无照经营、非法占道堆物、毁绿占绿、违法搭建、非法
客运、无证掘路、餐饮油烟污染、非法行医、非法食品加工等正在发生的 影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损、墙面污损等影响市 容环境的状态。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遵循“条块联动、资源整合、重心下移、实时监 督”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职责)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重大事项的综合 协调。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 所属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 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本市城管执法、交通港口、规划国土、房屋、路政、环保、水务、公 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 环卫、道路和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承担公共服务 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网格化管理 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信息共享和执法对接)
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预留接口,逐步与其他管理领域实 现信息共享。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与现有的联合执法体系的 对接机制;城市网格化管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 联合执法体系予以处置。
第六条(经费保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 市和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公共服务单位因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处置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 纳入本单位现有的经费渠道予以解决。
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工作量数据,可以作为所需经费的测算依 据。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工作标准与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条(规划)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 城市管理模式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 发展规划。
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对象、区域、 标准、流程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应 的实施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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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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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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