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
(闽海渔〔 2010〕 143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 规范养殖用海活动,
维护养殖用海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管
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办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从事养殖用海承包活动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签订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对养殖用海实施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必须是依法取
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养殖用海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海域资源
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海域用于非
养殖生产活动。
第六条 实施养殖用海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
立承包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登记备案和养殖证变更手
续。
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养殖用海承包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海域
使用权证和养殖证核定的期限。
第七条 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民主协商;
(三)程序合法。
第八条 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的海
域使用权,发包养殖用海的,其成员有权优先承包养殖海域。
养殖用海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必须经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民代表同意。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的海域
使用权,发包养殖用海的,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召开村民会议表决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确定承包方;
(五)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办理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养殖用海承包方案应当包含:拟发包海域的权属、
位置、面积、承包金及其缴纳方式、承包期限和产生承包方的具
体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养殖用海承包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包方名称、发包方责任人和承包方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海域的位置、四至范围和面积等;
(三)承包海域的用途;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金及其缴纳方式;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养殖用海使用权证书编号;
(八)违约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养殖海域;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养殖海
域;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养殖海域、破坏海洋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养殖用海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
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
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养殖用海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自主组织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收益并处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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