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有限公司
二00一年一月一日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与四周建筑物,应根据库房耐火等级,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二、仓库区域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和产生火花的任何行为,并在明显地方设警告标志,库区应保持清洁。
三、根据贮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贮存方法:
1、性质特别危险的物资,必须单独存放;
2、性质互相抵触的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应分开贮存;
3、遇水发生危险的物品,不准堆放在露天或低洼易受潮的地方;
4、遇热分解、自燃的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必要时采取降温措施。
四、一般物资和材料,不应放在化学物品仓库内贮存。
五、对仓库存放的物品要有检查制度。如发现包装容器不良、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六、易燃易爆的化学品库内,严禁进行试验、分装、封焊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工作。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和搬运,必须按照包装皮上标明的箭头和要求进行工作,以免容器破损泄漏发生事故。开启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时,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木、铜质等工具),且不得在库房内进行。
八、在同一库房内保管多种物品时,每堆只堆放一种物品。堆和堆之间至少保留米间距,堆与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米,堆与采暖设备的间距不得小于米,每堆的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高度规定如下:
1、瓷坛包装物品只允许一层;
2、木制现金属制的包装桶,重量在50㎏以上者不超过二层;重量在50㎏以下者不得超过三层;
3、重的机件、阀件等只允许一层;
4、特殊包装容器及贵重物品允许放一层;
5、麻袋、草包、棉制品包装的物品堆放高度,不得超过房间高度的三分之二。
九、装垛、倒运物品时,必须从上至下逐层发放,不允许抽拿或掏洞,垛底须离地面300~350㎜高。
十、仓库窗户要牢固,门必须上锁,并应有专人掌管钥匙。
十一、仓库院内必须保证消防道路畅通,并有足够数量的各种消防器材。
十二、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中毒、燃烧等伤亡事故的,以及造成其他危险情况的均属于危险品。
1、危险品按其性质可分为八类:
(1)爆炸物品,氧化剂能成为爆炸混合物品;
(2)易燃液体,按其危险性可分为三级:
一级易燃液体:闪点在-10℃以下;
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10~32℃;
三级易燃液体:闪点在32℃以上。
(3)易燃固体;
(4)遇水燃烧及自燃物品;
(5)易燃气体、惰性窒息气体、毒性气性和助燃气体;
(6)剧毒物品;
(7)腐蚀性物品;
(8)放射性物品。
2、贮存、使用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严禁烟火,严禁穿铁钉鞋。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取、送。
3、仓库人员应熟悉本库所存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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