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裁判诚信/ 主观诚信/ 客观诚信/ 诚信原则/ 民法典内容提要: 本文力图揭示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在罗马法和现代各国民法典中的对立统一, 并运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两种诚信之统一的前提。本文证明, 罗马法史上最早的诚信都是客观的, 到了古典时期, 诚信才分叉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分别在诉讼和物权两个领域发挥作用。罗马人的诚信观念具有宗教起源以及斯多亚哲学的世俗起源。在古罗马的诉讼制度中, 现代诚信原则的裁判诚信功能不仅由诚信诉讼承担, 而且由许多制度承担, 由此可见, 现代诚信原则是多源产生的。本文还揭示了诚信诉讼便利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办案、降低诉讼成本的功能, 并基于主客观诚信统一的立场, 就设计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诚信条款提出了建议。一、诚信一词在拉丁法律文献和现代民法中的使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诚信,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 bonafides 。 fides 来自动词 fieri ,为“已经做成”之义。后来它转义为“信”的意思。因此, 西塞罗利用其词源学意义,把 fides 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Fiatquoddictumest,appellatamfidem)( 注: 参见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2— 23页。译文有改动。) ,此语相当于中文的“言必信,行必果”。至于 bona , 是“好”的意思,起强化 fides 的作用,两者合为“良信”之义,但人们惯于将其翻译为“诚信”。在法律拉丁文中,“诚信”被大量使用, 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有 38处;在《法典》中约有 117 处;在《学说汇纂》中约有 462 处。以《法学阶梯》为例, 作者依次在两个领域使用 bonafides 。第一个领域是诉讼法,其中有诚信诉讼与严法诉讼之分( ,6, 28, 29, 30) 。第二个领域是物权法,其中又分为如下方面: 1. 对物的占有以及与此相关的取得时效( ,1, 33— 34;2 , 6pr.);2. 对自由人的占有( , 9pr.) ,不知情地占有这两者的,谓之“诚信占有”或“善意占有”(bonaefideipossesso) 。购买是最经常的发生这种占有的原因,为此等购买者为“诚信买受人”(bonaefideiemptor ,中文通译作“善意买受人”,例如我对 ,6,4 的翻译( 注:参见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51 页。)) ,他是把标的物的非所有人者当做所有人与之交易者;3. 诚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处分物的行为, 如添附行为和消费行为, 不知情地在他人土地上播种、建房等属于前者(2,1,29-30); 第三人不知被监护人无监护人授权就把金钱贷与自己,且消费了此等金钱的属于后者(2,8,2) 。由上可见,在罗马法中有两种诚信:一种是诉讼法领域的诚信, 另一种是适用于物权法领域的诚信。就前者而言, 众所周知, 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实体法产生于程序乃泰西古代法的普遍现象。由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这种关系, 诉讼法领域的诚信, 首先表现为裁判官运用自己的权威解决疑难案件的被描述为“裁判诚信”的过程。它是对裁判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之过程的简略表达, 当然, 它也暗含着裁判官在这样做时要遵循正义的行为标准的意思。诉讼中疑难案件解决的结果, 确立了实体法中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要求当事人以其行为忠实地履行其义务, 换言之, 恪守客观诚信。根据现代学者的研究, 此等诚信具有以下要点: 1. 它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行为义务;2. 这种行为义务的内容为:除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之必要外不得损害他人之利益;3. 评价主体行为的尺度不是当事人自己的,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4. 但这种客观性不排除对主体之故意和过失等主观因素的考虑;5. 这种客观标准由主体行为与法律标准或典型的中等的社会行为的对比构成;6. 在寻求可适用的法律标准时,应考虑主体实施行为的社会背景( 注: Vé aseManualDelaPuenteyLavalle,Elcontratoengeneral,Elfondopa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rapublicaciondelPUCdelPeru,1996,.) 。罗马法中的第二种诚信即适用于物权法领域的诚信, 是一种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谓之主观诚信。现代学者认为它具有以下要

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825790901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