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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doc29页)优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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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
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 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 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J137-9。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 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 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
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
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应对规划 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 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 。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1000
2000
-
1000
3000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
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编制特大城市
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 指标作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 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加
层。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
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 ,但增加
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规定建筑面积=
建设基地面积M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口类
气候区
皿类 气候区
口类
气候区
皿类 气候区
口类
气候区
皿类 气候区
口类
气候区
皿类 气候区
住 宅 建 筑
低层
33
35
35
40
1. 0



多层
26
28
28
30




中高层
24
25
25
28




高层
20
20
20
20




公 共 建 筑
办公 建筑类
多层
45
50


高层
35
40


商业 建筑类
多层
55
60


高层
50
55


工业 建筑类
低层
45
50


多层
40
45


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附录A之
,江苏省位于II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 大部(泗洪除外),淮安北部(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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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