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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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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doc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 作,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行政复议活动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 正确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行政复议 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 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处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 政复议听证;
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适当, 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 解协议,主持行政调解;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赔偿等事 项;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鉴定 事项;
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 定的履行;
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 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按规定办理因行政复议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事项;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 备案事项;
组织行政复议相关培训' 考核;
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处理建议;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 的;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 可审批事项不服的;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 履行义务的;
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
行政复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 事处理决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受理' 鉴定等行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 仲裁等行为;
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 法受理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申请人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九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五人的,应当推选 一至五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 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列 明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 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 行政复议。
申请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 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代理人姓名' 性别' 职业' 现住所地、联系电话以及邮 政编码;
委托事项' 权限;
委托日期以及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 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 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公务员局和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社会保险局' 市就业服务管理 局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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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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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