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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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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及《贵阳市住 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文件精神,特制定 本实廉细则。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办法及程序
1、 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程序
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 《职工住房登记表》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按个人住 房档案中的身份证号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在个人 帐户下分设“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公积金”三个 分户。
2、 存量补贴对象、标准、使用范围及记帐办法
(1) 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 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 高年限为40年。
(2) 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 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 620
副科级干部
730
正科级干部
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
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
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
1280
正厅级干部
1450
(3)集体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其主管部门
核定结果执行。
企业干部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组织部门或其主管 部门规定,对应上述标准套用。
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 6H )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 1937 年7月7日以后到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 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 日(含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 5%。
存量补贴目前只限职工购、建、租房和补交土地 收益使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享受存量补贴。
配偶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本人在1999 年6月底前购买原住房或腾空房的,按在世本人同龄人的平 均工龄、一般职工的职级标准加记50%的存量补贴。
现租住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公房的职工,在缴交 房租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 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逐月抵交;已经购买了公房的职
工在补交土地收益时可以用存量补贴、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抵 扣,存量补贴的兑现需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计划审批安 排。
(9 )存量补贴=现职级年补贴额x 1998年前实有工龄 (含1998年)
(10)存量补贴的记帐程序:
由单位填报《职工存量补贴登记表》,经“中心”按照 《方案》核定计算后,将其存量补贴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 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存量补贴不计利息。
3、增量补贴的对象、办法及标准
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和集 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实行增量补贴。增量补贴采用 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 增量补贴为该职工上年12月份月工资总额的10% (工资总额 由劳动或人事部门审定),企业职工月增量补贴按上年平均 月工资总额的10%计算。
(2 )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补贴经各级财 政列入预算并拨入“中心”在银行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 后,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 分别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将应发增量补贴总 额划缴“中心”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由“中心”根据 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 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4 )如工资总额或补贴人数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职 工增量补贴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 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5)增量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 “增量补贴”分户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4、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
(1 )由单位根据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按月扣缴,单位 补贴的5%按增量补贴办法执行。汇总后存入“中心”的“公 积金”专户,由“中心”根据银行进帐单及各单位填报的《公 积金缴交登记表》分别将个人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 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
如缴交人数或工资总额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公 积金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 情况记帐。
1998年12月31日前职工公积金帐上的余额划入个 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原公积金帐户取消。
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
1、 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购 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补交包含土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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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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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