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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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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经 2009 年第 12 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 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9 〕 32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09 〕 6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原则。第三条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第四条新农保工作由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宣传、组织落实和监督指导。新农保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征收。第二章参保对象与保险费缴纳第六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一)持有本市户口; (二)年满 16 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七条新农保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第八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五个档次, 有条件地方可以增加 600 、 800 、 1000 等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也可以选择高于缴费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第九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可对所属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备案。第十条中央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 55 元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地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30元, 其中省级财政负担 20元, 市财政负担 5元, 区( 开发区) 财政与乡(镇) 财政负担 5元。个人缴费 600 元以上(含 600 元), 政府补贴 40元( 含省财政补贴 20元)。新增补贴部分由市、区各分担 50% 。第十一条达到 1-2 级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市残联与试点区(开发区、街办) 人民政府全额代缴, 其中: 市残联和区( 开发区、街办) 各承担 50% 。第三章帐户设置第十二条新农保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第十三条统筹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调整养老金待遇等。统筹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转移收入;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收入;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收入。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保险档案, 同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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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