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海商法概述
第28章 海事事故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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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5章 278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船 舶 第三章 船 员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十三章 时 效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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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海商法概述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第二节 船员
第三节 船舶
第四节 船舶抵押权
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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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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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的概念
目前在国际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学界遂与立法相统一,一般将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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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包括:
海上运输合同关系
海上侵权关系
海上保险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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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商法的特征
国际性
技术性
法律制度综合性
四、海商法的性质——民事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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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商法的特点
(一)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
(二)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三)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四)海商法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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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员
(一)船员的资格与配备
(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船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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