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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与损害赔偿的竞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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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与损害赔偿的竞合.doc浅谈工伤保险与损害赔偿的竞合
田凌
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常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虽然可以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金,但受害者实际损失往往超过该款项,当工伤保险金明显不足以 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时是否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来主张损失差额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 也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社会保障与损害赔偿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组合拳,即当工伤保险 金明显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且用人单位存有过错时,法院可以适用《解释》确认受害人 的差额损失,本文所称社会保障是指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即劳动者因工 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行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 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损害赔偿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行或永久丧 失劳动能力,而工伤保险金与实际损失存有明显差距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依照《解释》向 用人单位主张差额赔偿。
一、社会保障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工伤保险救济是提起民事侵权救济的前置程序。
(一)从工伤保险的性质来看。工伤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实行统一支付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互助调剂达到共担风险的目的的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社会法功能,也就是通过课加用人单位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由 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救济模式,使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 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只要用人单位已向工伤保险机构交纳了工伤保险经费,当发生工伤后,工 伤劳动者就有权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机构也有义务支付工伤保险补 偿费,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既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政府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为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得以在未来维持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
并且工伤保险有着赔偿迅速、及时,也无须通过诉讼,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的特点,方便工伤 者的请求权的实现。因此,社会保障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
(二)从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来看。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工 伤事故中,现行法律救济模式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因为依照工伤保险赔偿的要求,劳动者无须 举证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只需证明自己是因工受伤即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不考虑损害的原因和侵权责任,因此劳动者因工受伤的,不存在一般意义上过错责任分担问题, 而是讲免责范围,不属于免责条款的都属于赔偿范围。故实行工伤保险救济前置程序有利于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损害赔偿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补充。
(一)从工伤保险制度落实上来看。由于有的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统 筹,致使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依据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时,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过低,实际上往往无法真正弥补劳动者因工致 伤所受的全部损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的是全部赔偿的法律 原则,即对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全部损害予以足额赔偿,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损害而遭 受的全部实际损害。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明显没有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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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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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