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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破产后担保债权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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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破产后担保债权如何处理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 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 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 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 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
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即如若债权人先获得债
务人清偿,便应当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债权人的破产债权额)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 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 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 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一般保证中, 除非债权人自动放弃保证 权利,则可在保证人的破产财产中提留一部分财产,其数额应以就债权 人的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所能分得的财产额 为限。待主债权债务到期后,被保证人如不能清偿债务,则以提留财产 承担保证责任;如被保证人能够清偿债务或能够部分清偿债务, 则应将提 留财产根据破产分配比例进行追加分配。
二、担保债权在破厂中的实现
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 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 可直接行使 担保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 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 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 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放弃优先 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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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