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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心理学在民事调解中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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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心理学在民事调解中的运用.doc浅谈心理学在民事调解中的运用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民事调解的本质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转变态度,最终达到行为 趋同的过程。可以说没有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就没有民事案件的成功调解。调解是通 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观念,改变不正确的态度,从而达到解决 纠纷,平息矛盾的目的。要达到改变当事人态度的目的,不仅仅靠法官的热情、善良 和强烈的责任感,还要求法官有正确而巧妙的说服引导方法。
态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心理学概念,指个体对某一特定的客体做出反应时所持有的稳 定的心理倾向。它包含认知、情感、行为倾向三个重要成分。所谓的认知成分是指人 们对外界对象的心理印象、包括有关的事实、个人理解、观点等,是态度其他成分的 基础;态度的情感成分是指人们对态度对象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情 绪情感;态度的行为倾向是指人们对态度对象准备采取的行为反应,它是一种准备状 态,不是行为本身。就当事人而言,一旦他与他人产生某种纠纷或冲突,他就会对此 事件形成自己的主观评价,是吃亏还是占便宜了,吃亏了的否定情绪导致了通过法律 程序取回自己的利益的法律意识,并且这种态度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坚持、波动、或 消退。
态度与行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经常通过他人的态度来预测其行为。比如,张 三对李四持有肯定的态度,我们就很容易预测在评选先进时,张三会投李四一票;又 如,从被侵权人强烈的抵触态度中可以预测他不会轻易同意侵权人的和解要求。不过, 态度与行为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改变态度,来改变人们的行为倾 向,甚至行为本身。
说服是改变他人态度最有效的方法,人们经常通过说服来改变他人的态度。比如,广 告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直接的陈述以说服人们喜欢某种产品,而暗示放弃另一种产品, 达到改变人们态度的目的。作为一名法官,应该通过改变当事人的态度,说服当事人 放弃对案件的错误认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从心理上接受法官对案件的调解或裁 判。
心理学家H o v 1 a n d等人认为任何一个说服过程都是由对某一问题有看法的说 服者(即信息传递者)向说服对象(也即信息接受者)传递信息来完成的,而这个过 程必定是在某一特定的情境中完成的,受周围情况的影响。也就是说,影响态度转变 的因素主要有四种成分:说服者因素、被说服者因素、说服信息因素和周围的情境因 素。
一、信息的传递者(说服者)因素
第一,说服者的权威和经验。人们往往更愿意相信在有关信息领域中学识和资历高深 的人的观点,也就是说,在某些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在说服他人的时候比一般人有效。 因此,用专家听证会的方式,用某某高等学府某某教授的言论更容易得到当事人认同。 法官还应该学会用案例对比的方法说服当事人。案例是“活着的法点”,是法治的细 胞。可以选择一些案件性质相同的典型案例来增强说服力,使当事人从典型案例中受 到教育,得到启发。法官养成收集典型案例的****惯,并学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中的裁 判法理和办案经验,便于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运用。
第二,说服者是否值得信任也对说服效果产生影响。如果人们认为说服者能从自己倡 导的观点中获益,就会怀疑说服者的可靠性,此时即使他的观点很客观,人们也不大 会相信。就像“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一样,她的瓜未必不好,但人们因为其意图而 不买她的瓜。如果一个法官想把自己的观点传达给他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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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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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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