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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云盗窃罪辩护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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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云盗窃罪辩护词
一、关于指控被告人张苏云在犯有伤害罪的辩护意见\r
通过对被告人张苏云在伤害被害人过程中的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他在伤害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案卷材料和法庭调查情况表明,在欧打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张苏云有如下表现:
其一是拒绝了被告人杨俊索要水果刀伤害被害人的要求。在1994年11月崐19日被告人杨俊供述证明:我对苏云说,拿你的刀子来,苏云说,我不给你 。其二是制止了杨俊欧打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在案卷第38页的被告人杨崐俊的供述承认我和流窜互相推,流窜在煤堆边拿了一把锹,过来要打山西狗,张明、苏云、张虎把我们拉开。其三是在离开西头后,张苏云主动同被告人杨俊等人分开独自回家,也无寻机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其四是张苏云是在乘车回家途经李家庄时被被告人杨俊等人截住后,才参与了被告人杨俊等人的伤害行为。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苏云的上述行为,说明他在被告人杨俊等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并且具有阻止被告人杨俊等人伤害他人的行为表现。
二、关于指控被告人张苏云犯有盗窃罪的辩护意见\r
1、《起诉书》关于盗走吕岩的南威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四百元的指控,因无确凿证据不宜认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盗走吕岩的南威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但是,在卷的吕岩同志的《报案材料》书写于1994年5月8日。他报案称丢失自行车的准确时间是1994年5月7日,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走吕岩的南威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虽然在卷的吕岩同志的《报案材料》也称,他丢失的自行车是兰绿色南威山地车,但是,在卷的核价物品表证实所核定的被盗自行车是兰色的南海牌山地车。
由于证据材料证实的作案时间、被盗自行车的颜色和被盗自行车的牌号与《起诉书》的指控完全不一致,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给被告人张苏云定罪的根据。
2、《起诉书》关于张苏云盗窃总价值九百一十元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盗窃的三辆自行车的价值分别是400元、330元崐和180元;合计总价值为910元。经和案件有关材料核对,此数额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
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使用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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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