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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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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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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