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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调对接”的法理基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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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调对接”的法理基础
  内容摘要:“检调对接”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种创新型工作机制,它体现了从报应正义观向恢复正义观转变的执法理念,强调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积极关注,其法理正当性在于与现代社会的主体性及刑事司法之主体性特征相契合。
  关键词:检调对接 被告人 主体性
  
  在特定的语境下,所谓“检调对接”,顾名思义,即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的对接,体现的是一种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本文所讨论的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部分纳入“大调解”机制,是指在刑事司法中,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罪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侵害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接受调解,并在县一级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正式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轻判处的一种工作机制。在执法理念上,体现了从报应正义观向恢复正义观的转变;在执法方式上,强调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积极关注;在执法效果上,尽可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检调对接”作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种创新型工作机制,在较大程度上有助于消除积冤,化解纠纷,及时修复社会关系,避免“一代官司三代仇”,体现了执法的人文关怀,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那么,其法理依据何在?在此,笔者谈一些肤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现代社会的主体性及刑事司法之主体性特征,决定了以实行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部分纳入“大调解”为内容之一的“检调对接”机制,有其内在的法理基础,其正当性在于与现代社会的主体性及刑事司法之主体性特征相契合。
  
  一、现代社会的主体性
  
  主体性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意识和精神,强调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反对把人与作为客体的物同等对待。人作为万物之生灵存在于社会,是目的而非手段,正如康德所言:“在行动中,要把不管是你自身的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性都永远当作目的,永远不能只当作手段。”[1]在现代西方哲学领域中,体现了浓厚的对人予以关注的倾向:卢梭曾明确提出要建立关于人的完备的知识理论;费尔巴哈则直接将自己的哲学命名为
“人本学”,把从“神的哲学的批判”转变为“建立人的哲学批判”;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理念,本身也是西方传统主体性哲学形态的体现。[2]中国社会历来有“人本”和“人贵”的思想,传统文化也重视人的主体性地位,它主张一切事情只有通过人才能实现,人们的一切生活言行和思想文化创造,只有在为了人的时候才有意义。[3]在现代社会里,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体现。主体性是现代的原则。现代的道德概念是以肯定个人(体)的主体自由为前提的,主体性是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和基本特征。
  
  二、刑事司法之主体性特征:承认并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一部分,也必须体现其主体性特征。正如黑格尔指出,“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4]主体性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将人当作人看,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何谓司法之主体性?是指在司法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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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