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监督权行使公开化
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公开化,是《监督法》的一个突出亮点。监督法中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将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条款达六条之多。不论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的计划,还是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情况、“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都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些刚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一项基本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督法要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是要把人大监督放在社会公众的视线内,让群众了解人大工作动态。为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提供平台。
要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公开后能够经受住人民群众的检验,就必须努力做到如下三点: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党委的工作思路合拍。坚持党的领导是监督法中最重要、最关键、最根本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必须置监督工作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党统揽全局的原则,使党的意图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实现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保证党的主张得以贯彻落实。
二是必须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
“一府两院”的工作形成合力。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虽然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制约、监督,又要支持、促进,是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应当是关系本地区发展的一些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而不应当是政府的常规性、一般性的工作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具体案件。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应当加强联系协调。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既通过监督来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的偏差,又真心实意地帮助“一府两院”解决工作推行中的难题。做到不失职又不越权。
三是必须把社会热点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使人大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合心。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和所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都应当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的基础之上,应当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无一不是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如三农、环保、教育、安全生产、农民工资等等,都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如何才能实现监督权行使公开化?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有效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大众传媒公开人大监督工作情况,是一种最有效、最能引起社会各界共鸣的公开形式。在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或者召开常委会会议之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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