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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友谊刑法法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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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友谊刑法法条 ********** 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资料( 新补充) 1 .放火罪。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 爆炸罪。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 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 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 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 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 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 各种金融诈骗罪与( 普通) 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 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 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 1 万元以上( 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 2000 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 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 2000 元以上而不满 1 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 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 即 2000 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 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 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 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罪; 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 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 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因此,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 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 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 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 才产生***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 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 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定为绑架罪。 9. 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 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10. 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非法拘禁等行为, 后来又将其出卖的, 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 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1 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 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 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12. 刑法第 241 条第 6 款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其它行为, 如***、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13. 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 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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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