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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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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23 11:20 [字号: 大中小]阅读次数: 2348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74号《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 2010 年6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7月 10 日起施行。市长: 肖超英二○一○年七月二日安庆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合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第四条对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合法被拆迁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 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四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用地及建房条件的,以 2004 年安庆市卫星图片为基准,按下列规定确认其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 (一)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 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二) 卫星图片上有标注的乡(镇) 村办公用房、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其补偿建筑面积按卫星图片标注的范围以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确认。第六条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 (二) 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 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 2 年以上的; (三)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第七条拆除住宅房屋, 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 对应当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40 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超过 40 平方米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以中高层( 7-9 层)、高层( 10 层及 10 层以上)房屋安置多层( 4-6 层)、低层( 1-3 层) 房屋的, 增加 12 %的建筑面积。第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 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结构等,实行货币补偿。第九条拆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附属物, 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残值给予每平方米 50~8 0 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拆除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主水电表等配套设施、设备, 按照有关迁移安装费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或者在安置房中给予恢复。第十条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 在征地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证照, 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对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 按每平方米 100 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 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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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