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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保实施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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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保实施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城乡居民社保实施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甘政发〔201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具有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 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积极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全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阶段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试点县(区)对实际参保缴费人员缴费在100元至400元的城乡居民,分档次给予补贴。缴费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不分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均按25元补贴。
第七条对城乡居民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由试点县(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居民中的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试点县(区)政府为其代缴不少于30元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政府补贴由试点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5元补贴,并与个人补缴年限和数额同步到位。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参保人员补缴时,县(区)政府不再为其代缴,政府也不再为其补贴。
第三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九条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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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