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二0一四年六月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体系
一、测绘成果管理
(一)测绘成果为分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 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 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并实行有偿提供,但国家机关和 公益事业项目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除外。收取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费,应当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 使用
基础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建立各类地理信息系 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使用军事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或县(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任何单位或
个人未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复制、编辑、转 让、转借基础测绘成果。
(四)勘察、设计等部门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图纸,以及 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或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测绘资料审核,并加盖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五)测绘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密级的测绘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 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依法解密处理后,方 可公开使用。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应当
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涉 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经市保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复制的保密测绘 成果,应按原密级管理。
(六)测绘单位完成的本市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应当按规
定在测绘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30日内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的数据和图件副本;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在地图出版 之日起30日内汇交正式地图副本。
(七)本中心建立的相应制度:
1、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
2、保密测绘资料建帐、收发、保管、借用、销毁等制度;
3、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电子文档的管理制度;
4、测绘成果资料档案汇交的保障制度;
5、测绘资料档案借阅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
6、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安全管理措施。
(八)本中心建立的人员机构
1、一名领导主管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2、建立有测绘资料档案管理机构;
3、有1名以上专职测绘资料档案保管人员(包括电子数据管理
人员);
4、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方面专门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或有相应培训记录)
二、测绘成果、档案管理
第一条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档案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 搜集、整
理、储存和提供使用。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 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专业测绘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
果应按年度向省测绘局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
件的目录及副本;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三)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及其他专题地图的目录;
(四)重大工程测量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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