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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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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二0一四年六月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体系
一、测绘成果管理
(一)测绘成果为分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 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 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并实行有偿提供,但国家机关和 公益事业项目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除外。收取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费,应当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 使用
基础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建立各类地理信息系 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使用军事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或县(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任何单位或
个人未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复制、编辑、转 让、转借基础测绘成果。
(四)勘察、设计等部门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图纸,以及 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或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测绘资料审核,并加盖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五)测绘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密级的测绘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 当经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依法解密处理后,方 可公开使用。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应当
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涉 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经市保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复制的保密测绘 成果,应按原密级管理。
(六)测绘单位完成的本市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应当按规
定在测绘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30日内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的数据和图件副本;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在地图出版 之日起30日内汇交正式地图副本。
(七)本中心建立的相应制度:
1、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
2、保密测绘资料建帐、收发、保管、借用、销毁等制度;
3、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电子文档的管理制度;
4、测绘成果资料档案汇交的保障制度;
5、测绘资料档案借阅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
6、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安全管理措施。
(八)本中心建立的人员机构
1、一名领导主管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2、建立有测绘资料档案管理机构;
3、有1名以上专职测绘资料档案保管人员(包括电子数据管理
人员);
4、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方面专门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或有相应培训记录)
二、测绘成果、档案管理
第一条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档案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 搜集、整
理、储存和提供使用。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 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专业测绘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
果应按年度向省测绘局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
件的目录及副本;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三)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及其他专题地图的目录;
(四)重大工程测量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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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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