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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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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1995年1月14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
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 1号令发布;2000年8月8日国 家测绘局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日以 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发布;2004年2月5日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修订 通过《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年 2月16日以国测法字[2004]4号发 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 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 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 《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 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
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 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 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 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 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 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中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
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 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 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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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