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彩色笔记
婚姻家庭法
一、结婚
:程序与实体
【【【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男男女女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二十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
予鼓励。(双方必须未婚)
【【【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中国法不禁止姻亲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里的血亲要解释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亲等关系的计算:旁系血亲之间找共同的血缘关系,以代数最高者为旁系血亲的代数
【【【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登记登记。符合本法
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
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
件时起算件时起算。。。。)(婚姻登记是身份行为,必须亲自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一一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
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
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二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
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撤消和宣告无效)
【【【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只能是本人提出(只能是本人提出只能是本人提出))))可以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一一
年年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
(1)情形
【【【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宝玉不能娶黛玉,但可以娶黛玉的女儿)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一一一)》:)》: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
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
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
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有关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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