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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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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doc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博士论文,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一)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三等科技成果奖。
(二)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
1.理学、工学学科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生,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对博士研究生应获研究成果的说明
(一)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专利按1篇权威A类学术论文计。
2.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权威A类刊物论文计。
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学术论文计。
4.博士生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计1篇一级或A类学术论文。
5.()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二)个别二级学科认为上述标准不适合该学科情况,可说明理由,提出该学科适用标准,书面报告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学校审批。
(三)个别博士生因上述标准不足以对其成果作出恰当评价,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其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未能取得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但其已发表成果和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校学位办审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答辩申请表》(见附件一)、《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见附件二),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送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第八条 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和各院所应对应届博士毕业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包括:
1、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考试合格(注:到培养科核查成绩)
2、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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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