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告
知
事
项
1.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 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 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
达
地
址
当 事 人
送达地址
固定电话及手 机
邮 编
其他联系
方 式
当
事
人
确
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如知道其他当事人联系电话请在此处注明: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 选)
第一条 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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