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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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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 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建设先进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 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 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全日制 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并在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指导中心 (以下简称校 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注册登记的,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其他社团制度自主开展活动 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社团必须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在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 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与爱好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社团, 发挥个人特 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部门和组织建设
第五条共青团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的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所有社团的管理工作。 校团委下设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 具体履 行对社团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全校社团的成立、注册、更名、合并、注销、备案;
.指导社团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负责社团大型、涉及校外活动的审批及其他社团活动的审查;
.帮助社团解决问题,提供条件;
.与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社团开展活动;
.负责社团的年度考核评比等。
第六条 校社联遵守《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对全校社团进行管 理、协调、服务和监督,联系、指导各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学院根据实际需 要成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由本学院指导的社团进行管理、 协调、服务和监 督。
第七条社团必须有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指导单位应是杭州师范大学校、院(系、所)党政部门、直属单位、群众组织、
.
教学或科研单位(此处“群众组织”仅限工会、团委及经校内外相关部门正式注 册的群众组织);
.社团原则上由有关专业背景或服务需求的单位和教师指导, 并对指导单位、指
导教师负责;
.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提出聘请建议,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和指导单位协商审
核后统一聘请。各社团指导教师可由校内行政教师、 专业教师或由其他相关对该 社团能够给予指导的校外人士担任,采取一年一聘制度,各社团指导教师聘书统 一由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盖章,由指导单位颁发。
第八条 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对活动拥有审批权;
.审核社团聘请的校内外顾问;
.了解学校发布的任何有关社团的文件;
.推荐社团参与年度社团评奖评优;
.参与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
.离任时推荐社团下一任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
.对关系社团的重大变革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了解并遵守有关社团的各项章程、管理办法;
.指导社团会员大会的召开和负责人的推选;
.监督社团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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