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两河口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 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 基本定义
1、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 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二、 特种作业范围
1、 电工作业;
2、 锅炉司炉;
3、 压力容器操作;
4、 起重机械作业;
5、 爆破作业;
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 煤矿井下***检验;
8、 机动车辆驾驶;
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三、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检验的 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 生理缺陷。
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 经验。
四、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1、 培训方法:
、企、事业单位的自行培训;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制 度和有关规定而定。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 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2、 考核和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 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 核制度和有关规定确定。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 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 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 责: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 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 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 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 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 一式样。
五、复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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