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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赠与合同能否撤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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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案情:
  原告刘德禄、王淑贤(以下简称原告)系夫妻,被告刘俊英系原告之女。1992年9月28日,刘德禄、王淑贤与其女刘俊英、刘俊华到原北京市通县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及房屋受赠公证,内容为:“刘德禄、王淑贤自愿将其坐落在通县城关镇刘庄村内北房5间赠与女儿刘俊英、刘俊华;刘俊英、刘俊华自愿接受刘德禄、王淑贤赠与的北房5间。”此后,刘德禄、王淑贤在该房屋内居住,刘俊英在他处居住。2001年7月3日至8月23日,刘德禄患病住院,刘俊英和丈夫杨尔谦为照顾刘德禄、王淑贤,搬到上述房屋内居住,刘俊英与杨尔谦轮流至医院陪护刘德禄,并照顾王淑贤。另刘俊英自1982年至今共给付刘德禄、王淑贤生活费4250元,节日给二人购买食品。
  2001年底,刘德禄、王淑贤与刘俊英夫妇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2年3月,刘德禄、王淑贤以刘俊英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刘俊英房屋的行为。
  审理结果: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刘德禄、王淑贤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3个法律问题:、王淑贤的赠与行为是否成立。、王淑贤能否撤销其赠与行为。。分述如下:
  第一、刘德禄、王淑贤的赠与行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无偿地给予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本案原告刘德禄、王淑贤与其女儿刘俊英、刘俊华自愿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及受赠公证:“刘德禄、王淑贤自愿将其所有的北房5间赠与刘俊英、刘俊华;刘俊英、刘俊华自愿接受刘德禄、王淑贤赠与的北房5间”。该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的内容表明,刘德禄、王淑贤与刘俊英、刘俊华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即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接受赠与。其内容体现了刘德禄、王淑贤无偿地将其所有的北房5间赠与刘俊英、刘俊华。故应认定刘德禄、王淑贤赠与房屋的行为是依法成立的。
  第二、刘德禄、王淑贤不能撤销其赠与房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为使赠与合同不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避免赠与的任意性,本条对撤销赠与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在赠与财产交付后不得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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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inyuan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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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