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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先期违约还是合同诈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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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先期违约还是合同诈骗
  [案情]
  2002年9月份,中国联通河南省焦作市分公司推出了预交部分手机话费,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单位担保即可租用一部CDMA手机,使用两年后,该手机即可归己的优惠活动。2002年9月至11月1日被告人曹佳佳、麻某(另案处理)按照联通公司的优惠活动办法,先是预付联通公司所要求的部分电话费,(一部手机预付1000到2000不等的话费),同时他们用虚构的注册单位做担保,与焦作联通公司大客户部签订了租用手机协议的办法,签订完合同之后,曹佳佳和麻某先后租得不同品牌的CDMA手机50余部,其中20余部未遂。租得之后将手机倒卖给同村的丁某,从中谋利。2002年10月22日至30日,被告人马彬、马刚知道联通公司的这项优惠措施之后,也采取了同样的办法,预付了联通公司要求的部分电话费,之后也是用虚构的注册单位做担保,与焦作联通公司大客户部签订了租用手机协议的办法,签订完合同之后,马彬和马刚租得联通公司焦作分公司的CDMA手机99部,随后用较低的价格将其倒卖给同村的丁某,获得巨利。仅在2002年的下半年度,联通公司焦作分公司损失近百万。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佳佳、马彬、马志刚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租用手机的目的是将手机转卖出去,从中获利,而不是履行合同,使用手机,故从目的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手机的故意,所使用的手段是冒用他人的名义,提供虚假的担保,骗取联通公司手机。其中被告人曹佳佳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5190元,被告人马彬、马志刚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53550元,均系数额巨大,被告人曹佳佳、马彬、马志刚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丁黑虎明知是诈骗所得的手机,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被告人丁黑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做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曹佳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被告人马志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被告人丁黑虎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
  本案与其它合同诈骗罪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内容,履行形式符合对方当事人的一定的要求。且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和失误。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在罪与非罪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告曹佳佳、马彬、马志刚究竟是在履行合同还是在进行犯罪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是在正常履行合同。因为联通公司焦作分公司推出的优惠活动明确指出,只要预交部分话费并提供 相关担保,使用手机两年之后就可以归个人所有。这里的预付款形式是联通公司推出的优惠活动办法,并不是被告人诈骗手机的客观行为方式。被告人在取得手机之前已经按要求预付了部分话费,并提供了身份证明,只是提供的担保有瑕疵,其行为尚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最多构成民事欺诈以及先期违约行为。且联通公司焦作分公司也有过错,因为联通公司并没有审查被告人提供的担保证明,就草草签定了合同,因此联通公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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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inyuan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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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