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标准号:GB18597-2001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 2002-7-1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
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集中贮存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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