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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利用外层空间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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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利用外层空间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
  【摘要】外层空间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研究外空污染就必须从现有的对全球公共区域的环境污染的一些研究成果出发进行借鉴。灵活运用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建立起外空环境制度的有利武器。
  【关键词】外层空间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一、外层空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先决问题
  (一)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划界问题
  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外层空间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所以首先必须对外层空间的范围有一个了解。由于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划界问题涉及科技、政治和安全问题,所以目前条约法****惯法都没有解决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划界问题。划界理论有两类:空间论和功能论。从国际实践的角度来看,功能论较好的避开了空间论上分界的困难。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通过对《油污染损害公约》对污染损害的定义,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损害《卢加诺公约》环境的定义,及《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1]所做的损害范围的原则性规定看来,损害赔偿的范围大体在两方面:、身体健康、财产的损害及由之而来的经济损失;。学术界对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有不同的表述。有的认为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的赔偿,包括水质污染、大气、土地、也可包括外层空间的损害。[2]对于外层空间这种
“全球的公共区域”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不明确主要有两个重要的原因:。,因而也就无法确定如何获得救济。
  对于第一个问题,这种情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有资格代表全人类对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这种定位决定各个公共区域的某些制度方面是可以互相借鉴的,应该有一个代表全体缔约国利益或全体国际社会利益的组织。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管理中,设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此机构的设置为代表全人类公共利益性质的国际组织的建立成功开辟了先河,体现了一种用专门的国际环保组织对全球公域环境进行保护的趋势。
  对于第二个问题,这种情形要解决的是: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规制由未辩明碎片造成的损失。尽管《登记公约》中规定了登记制度,明确要求其他国家有帮助受害国辨认空间物体来源的义务,但对于不能辨别时如何处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时受害者就要为此被迫承担损失费用。空间碎片这种不易辩明所属主体的空间垃圾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针对这个问题,许多专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法,较有影响力的有以下三种:
  。目前的外空责任保险类型针对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形,对于无法辩明责任主体的损害如何用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散尚无研究。
  。针对外空环境损害赔偿实现困难,尤其针对不明责任主体造成损害的无以救济这种情况,有学者建议在联合国主持下建立一个国际保证基金会。
  。适用此制度的特点是:其一,致害物质的可替代性即不确定性;其二,责任者不明确。
  以上三种方法个人认为以第三种最为可取。第一种的缺陷明显,第二种基金缴纳的做法是一种事前行为,因此某些国家可能在足额缴纳基金后就不再会对环境问题给予重视。第三种在法理上很好的体现了目前国际法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方式充分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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