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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生效判决被再审撤销并发回重审后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财产如何续封问题的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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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生效判决被再审撤销并发回重审后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财产如何续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生效判决被再审撤销并发回重审后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财产如何续封问题的答复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建新、周国庆 被执行人:马东飞 王建新、周国庆诉马东飞采矿权纠纷一案,经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皇岛中院)审理,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09)秦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建新、周国庆与马东飞2008年6月1日签订的铁矿石开采转包合同及2008年6月7日签订的铁矿石开采转包合同无效;二、马东飞返还王建新、周国庆735000元人民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王建新、周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及马东飞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王建新、周国庆不服,提起上诉。河北高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冀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秦皇岛中院(2009)秦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二、马东飞返还王建新、周国庆147万元人民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因马东飞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1年8月16日,王建新、周国庆向秦皇岛中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11年11月4日,我院作出(2011)民申字第1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指令河北高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2年12月10日,河北高院作出(2012)冀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该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及秦皇岛中院(2009)秦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秦皇岛中院重审。
二、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在秦皇岛中院执行期间,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东飞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欧雅花园1栋217号的房屋和卢龙县石门寨东飞大酒店房产及188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秦皇岛中院收到我院(2011)民申字第1288号民事裁定书后,案件中止执行。收到河北高院(2012)冀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时,所查封的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王建新、周国庆向秦皇岛中院申请续封,并提供秦皇岛诚佰商贸有限公司及位于海港区文化路149号一层1-29号商铺作为担保。秦皇岛中院遂作出(2011)秦法执字第71-2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被执行人马东飞名下秦皇岛市海港区欧雅花园1栋217号1套房产和卢龙县石门寨东飞大酒店房产及188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被执行人马东飞收到续封裁定后,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主要是:1、秦皇岛中院查封的财产超标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欧雅花园l栋217号房产面积140.1平方米,位于市中心,最低价格也在140万元以上;位于卢龙县石门寨的大酒店面积达2000余平方米,该酒店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面积为5亩,市场价值600万元以上。查封的财产总额高达740万元以上,而判决确认的债务数额为140万元,执行法院严重超标的查封。2、申请执行人担保财产价值过低。担保商铺面积不足70平方米,价值不足50万元。另一担保人秦皇岛诚佰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仅10万元,利润2万元,其净资产也就12余万元。被执行人马东飞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1)秦法执字第71-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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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