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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干货】创业者应避免的五大刑事法律风险.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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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干货】创业者应避免的五大刑事法律风险
【导读】:对于创业者而言,个人认为刑事风险比任何风险都要凶险,民事风险、商事风险,大部分都可以用金钱去解决,最坏的结果可能就是公司倒闭,但破财可消灾,但是刑事风险,失去的却是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对于创业者的刑事法律风险,更加应予以重视,引以为戒。
翻开我国的刑事法律,452条条文,87个经济犯罪,其实何处不是风险?但是由于篇幅有限,仅列举了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五大刑事法律风险,希望引起创业者的重视,以规避相关风险。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
入刑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
最高刑期:无期徒刑
典型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典型案例:温州'忽悠大王'林春平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无期徒刑。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为赚取4%-6%的开票手续费,林春平指使员工被告人从事相关虚开环节,从而向全国各地计315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66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2亿余元,税额7600多万元。涉税行为是企业者无法避开的领域,但是传统的偷税漏税并非风险最大的法律行为,因为其一般具有行政处罚的强制程序,即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一般就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一样了,这是刑法中非常重的犯罪,其入刑标准非常的低,仅为虚开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5000元以上。这是非常容易触碰的红线。何为虚开呢?法律上规定的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都属于虚开的行为。实践中,只要开票方与受票方在票、物、款三者无法对应一致,就很有可能涉嫌虚开。另外,本罪值得注意的是,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实践当中,
介绍虚开的人往往不拿或者只拿非常少的比例作为回报,但是本罪并不以营利多少来认定,最终仍然是算虚开增票的数额,这种认定导致介绍者刑期与开票方、受票方一样,非常的严重。笔者团队曾经承办一起虚开增票的案子,介绍方仅因好意帮忙撮合,,但是因为虚开的数额太大,达到上千万元,最终在没有任何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被与开票方、受票方一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实属过重!总之,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要严格把关,做到不去买增票,也不帮忙虚开增票、介绍增票,在走账的情形下,多留心,保持货、款、票三者一致,那样才能够抵制风险。二、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风险:★★★★★
入刑标准:情节严重,具体标准尚无
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典型行为:买卖、窃取、提供
典型案例:315曝光罗维邓白氏案。央视315晚会曝光罗维邓白氏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后查明,仅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的一年内,“罗维邓白氏”就以约250万元的价格,先后向10多家企业购买了约9065万条个人信息。最终相关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不等。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是近些年来企业及员工经常触犯的、风险非常大的一种行为。笔者团队律师近些年来承办过学校的老师、银行的职工、公司的老板、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人,均因此罪获刑,上述的罗维邓白氏案,笔者团队律师也有幸为其中一位高管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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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