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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37】如何规范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2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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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37】如何规范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233
【学法37】如何规范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 233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分别规定了12(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3(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种调查措施,这12+3种调查措施有的是将纪检监察机关长期以来实践中运用的执纪审查手段确定为法定权限,有的则直接借鉴吸收了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规定。规范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的重要体现,笔者结合个人的学****思考与工作实际,对如何规范运用谈话、讯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技术调查等7种重要的调查措施谈一谈个人观点,希冀对立法完善和办案实践有所裨益。谈话监察法第十九条是有关运用谈话措施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的《释义》(以下简称《监察法释义》)在对监察法第十九条进行释义时指出:“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由此可见,监察法规定的谈话措施是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规则》)第四章“谈话函询”规定的谈话方式相呼应,监察法规定的谈话措施针对的是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督执纪规则》规定的谈话方式针对的是可能发生违纪的党员干部。这里首先需要明晰一个概念即什么是
“可能发生职务违法”?根据《监察法释义》的解释,可能发生职务违法,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我认为,这一解释过于笼统和原则,实践中不容易准确把握。“可能发生职务违法”,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是指存在发生职务违法的可能性。可能性与现实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可能作为事物的潜在趋势,预示着事物的发展方向,着眼于未来;现实作为当下的客观存在,是事物的现状,着眼于眼前。可能包含在现实之中,是潜在的、未实现的现实;现实之所以成为现实,首先是可能的,有着发展成为现实的因素和依据。据此,我认为,实践中认定“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认定“可能发生职务违法”是一种主观认识和判断;第二,这种主观认识和判断必须有一定依据,不能出于主观臆断或随意猜测,但依据不等于证据,依据的外延更宽。比如,问题线索反映某领导干部与某企业老板关系密切、资产存在异常等,这可以作为认定该领导干部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证据。准确把握这一点还需要弄清楚“可能发生职务违法”与“涉嫌职务违法”的联系和区别。本质上,“可能发生职务违法”与“涉嫌职务违法”都是一种可能性,从概率的角度讲,都是指发生职务违
出陈述,也是采取监察机关调查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采取问答的方式可以是谈话,也可以是讯问、询问,但监察法明确规定讯问只能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一般是针对证人。因此,我认为,要求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作出陈述也可以采取谈话措施,并且采取谈话措施更为适宜。二、讯问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有关讯问的规定。规范运用讯问措施,需要特别注意把握三点:第一,讯问只能针对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无论违法程度轻重,都不能进行讯问。第二,讯问必须以立案为前提,这是讯问与谈话的重要区别之一。立案标志着监察机关调查程序的开始,是初步核实与调查的分水岭,为什么说讯问必须以立案为前提?我们只要细心研究监察法就会发现,在立案之前监察法表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主体用的是“监察对象”一词,立案之后用的是“被调查人”一词,也就是说立案之后,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对象身份才转化为被调查人。讯问针对的对象是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因此必须以立案为前提。第三,讯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是讯问与谈话的重要区别之二。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
法解释,这就意味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讯问是获取“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八类法定证据之一)这一重要证据的调查措施,讯问的过程和内容以笔录形式体现,讯问笔录是法定证据的载体,因此,讯问的主体、时间、地点、程序以及讯问笔录的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等不仅要符合监察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否则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留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是有关留置措施的规定。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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