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与第六条的区别及适用作者:徐洪辉,系广东美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05 年4月13日晨,吴某搭乘东莞市某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公汽公司)的公共汽车外出,行经该镇天桥路段时,公汽公司司乘人员违规将公交车停靠于该道路右边绿化带旁的机动车道上,让吴某下车,吴某下车后步行约一米, 在机动车道内不慎被尾随的一辆摩托车撞倒。摩托车司机肇事后驾车逃逸,至今下落未明。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摩托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经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为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吴某家属就赔偿问题和公汽公司协商未果,无奈诉诸法院,请求公汽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汽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活动的法人,最能了解整个运输线路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并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但其司乘人员未在规定站点范围内停车,导致吴某下车后处于一个危险区域,并在该危险区域被摩托车撞倒,对于吴某的损害,公汽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作出直接侵权行为的摩托车司机无法确定,公汽公司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吴某的损失承担 30% 的补充赔偿责任。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等规定判决公汽公司支付吴某七万多元。[ 法理评析]笔者认为,法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当,审判法官对该解释中的第三条第二款与第六条的区别和适用未把握研析透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以下简称前法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法条对民法理论中的“多因一果”侵权行为进行了比较准确的定义,并将此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界定为按份责任。该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 、主观方面,数人均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表现方式为无共谋的意愿(共同故意) ,或者无共同地认识到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均怀回避损害后果之自信(共同过失);2、客观方面,发生了同一的损害后果,并且该后果系源于数人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的间接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以下简称后法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法条的主旨为经营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2、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即经营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该行为使本可以减少甚至完全避免的损害得以扩大或者产生,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几率; 3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偶然地竞合,共同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由此,两者存在相同之处,如:损害后果均由数行为导致,行为人可能均非故意,且无意思联络等等,但比较两者的构成要件,可以清楚的辨别其不同之处, 首先,两者导致损害后果的数行为的形态不同,前法条中的行为必须均为作为行为,数

浅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beny00011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