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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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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doc证明标准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在笔者调杳的134个案件中,涉及需要在分析、判断若干个证据证明力基础上综合对证据证明 案件事实的程度作出评价和判断的就有121件,占90. 3%o其中刑事案件占9& 3%,即60个刑事案 件中只有1件由于证据过于充分,法官对其是否达到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度未加任何评价;民事案件 占81%,即63件案件中有12件或者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完全无争议,或者由于当事人自认和法 官推定,不需要再对证据及证明程度作分析和判断;行政案件则是百分之百的进行了证据及证明程 度的评判。还有一级调查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笔者所在的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两年间讨论的379 件个案中,就有308件研究讨论的重点是分析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问 题,占讨论案件数的81. 3%;而该中院所辖的20个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两年间讨论的与证明标准 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事实的平均案件数占讨论个案总数的36. 2%,其中最高的为100%,即每个案件 都是在讨论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再讨论法律问题,最低的也占18. 7%o上述调查结论足以充分表明证 明标准问题在法官和法院断案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说,没有证明程度和证 明标准的评判工作,审判工作就几乎完全失去了基础,成了空中楼阁。
证明标准的判断有时带有较浓厚的主观色彩
从概念上说,证明标准是以客观的各种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对事实认定与否划定的统一标准,因 而尽管它是一种主观判断,但也应当具有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这一点相关调查结论可足以说明。 在调查的134件案件中,有85%左右的案件并不存在证明标准判断的争议,即只要具备一般法律知 识和司法经验的法官,根据查明的相同证据,对事实的认定与否自然会作出同样的判断。这类案件 中,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明显。但是,调查结论也同样显示,这种客观标准在 部分案件中似乎只具有参考的价值,而法官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因素对证明标准的判断起着制衡和 关键的作用。134件案件中有15件就非常明显地表明了这个问题。这15个案件大致有以下几种情 况:
(一) 在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不明显,或者说认定事实明显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认定达到 了证明标准,从而认定事实成立这种案件有4件,比如一刑事伤害案件,查明的证据只有被告人庭 前的供述、一个证人提供的传来证据和与被告人供述行刺部位大体一致的伤情鉴定结论,而法庭上 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另有他人行凶。对此法官认为:被告人构成伤害犯罪,其另有他人作案的辩解 无相应的证据佐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还有一个案件,法官在判断证明标准的时候也出现了 类似问题,即在检察机关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主观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无相应证据,因而认定了 起诉的事实。这里法官的证明标准似乎出了问题(刑事案件采用了民事案件采用的较低的优势证据 标准),因而这种主观认识的正确性要受到很大质疑。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在达到证明标准有疑问 的案件中,笔者并未发现法官因此而不认定相关事实的情况,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这可能也反映 出中国法官特有的思维模式。
(二) 对大体相同的情况,不同的法官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这种情况有5件。其中有4件是在双方证据相对应和矛盾情况下,法官主观起决定性作用作出 选择。比如在厂受贿案中,被告人及其子的供述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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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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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