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
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 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 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 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 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 【体制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 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 技术问题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权威医疗专家组成。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 省和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
(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
对库内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 50
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鉴定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确认
下列事项:
(一)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鉴定(初次鉴定、复审鉴定
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初次鉴定、复审鉴定
和复查鉴定);
(三)医疗依赖的鉴定(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复查鉴
定);
(四)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医疗期、医疗终结期的确认;
(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七)工伤康复准入的确认;
(八)工伤复发的确认;
(九)工伤直接导致原疾病变化关联性的确认;
(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二)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
劳动能力鉴定;
(十三)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或确认。
第七条【受理窗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置窗口开展 下列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
料进行审核、登记和资格审查;
(二)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动能力鉴定
通知书;
(三)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四)现场受理业务咨询;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开展上述劳 动能力鉴定(一)、(二)项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窗口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业
务指导。
第八条【制度公开】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
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
第九条 【初次工伤鉴定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
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 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及时提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条【初次非工伤鉴定申请条件】 职工或者供养亲
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由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工伤鉴定申请材料】 提由因工负伤劳动能
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者确认项目申请
表;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 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二)至(四)项材料,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收
复印件。
第十二条【非工伤鉴定申请材料】 提由因病或非因工
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 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二)至(四)项材料,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收
复印件。
第十三条【代理申请】 职工或者供养亲属本人因身体
等原因无法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委
托律师代为申请。
第
深圳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