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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 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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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 修改
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服务规范(暂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全省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近年来预防接种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预防接种单位的含义
本办法所指预防接种单位,是指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村定点预防接种和入户预防接种),由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注册,同时必须经过区、县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上岗前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甘肃省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书”;具有符合预防性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管理制度。
全省预防预防接种单位按其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五类进行管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以
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的;
有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立预防接种
点,承担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在农村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偏远山区、在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地点应设置预防接种点。在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及时设置预防接种点。根据服务人群和服务半径,1-3个行政村设置1个接种点。
在有产科病房的综合医院、妇产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必须
设立产科接种点。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1针或/和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大中专院校校医院(室)或门诊部符合接种门诊基本条件
的,可以作为接种单位,承担本校在校学生的预防接种工作;
在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应急接种和查漏补种等预防接种工
作中,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疫苗接种率低和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临时接种点。接种工作结束后接种点撤销。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全省行政区划内所有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
管理部门
省卫计委负责本省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总体管理。市卫生局负责本市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协助省、市卫计委、卫生局开展对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县(区)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预防预防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接种单位职责
(一)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具体实施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第一类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
(二)制订并上报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准确掌握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数和分布,及时发现流动儿童,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入学学生接种证查验,对未按规定建证或接种疫苗的适龄儿童应及时给予补证或补种。提前一周向应种对象预告接种时间。
(四)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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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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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