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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办法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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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 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鲁教高字〔2012〕6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规定,从2014级起不再为学生颁发两个同层次专业的学历证书,只能由山东省教育厅单独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并且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二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三条  每位在校本科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辅修专业的修读应在不影响主修专业修读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在校本科生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
第五条 我校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由主办学院参照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修读条件
第六条 在校本科生,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学分,方可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七条  提出申请的本科生,已修主修专业所有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补考通过的课程按及格计),且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第八条 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当支付相应的培养费用。
第九条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一专业招收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学校每年9月中旬组织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报名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在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应登陆教务系统学生端口,在线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主修专业学院需严格按照本文件之规定,依据学****成绩等综合情况,认真审核提交修读申请的学生的资格。复审由教务处负责。如某一专业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名额,则根据报名学生上一学年度所有考试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教务处把已缴费的拟录取学生名单提交各辅修学院。由申请者个人到辅修学院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者取得辅修专业的修读资格后,即可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四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的辅修学籍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每年11 月底前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其学籍及日常管理由其主修专业所在的学院负责。
第十七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最后确定辅修人数超过20 人的专业,可以单独编班安排教学任务。(不超过20人?)
第十八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考试课,考试时间由各学院报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由主办学院、主修学院、教务处留存备案。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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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ansheng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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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