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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刺同伙致死的行为定性.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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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刺同伙致死的行为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某、林某、梁某,均系广西某市无业人员。
  200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为帮朋友梁某索回学生手册,纠集被告人黎某、苏某、梁某等人到某网吧,找到严某,并将其带到网吧门外空地处。双方在交涉中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随即踢了严某一脚,踢中其小腿,严某的朋友黄某见状上前劝架。被告人黎某即抽出牛角刀捅向黄某,严某立即上前阻止并夺黎某的刀,双方在拉扯中一起跌倒在地。林某、梁某、苏某等人于是冲上来围住仍躺在地上的严某进行殴打。黎某爬起来,用刀继续捅向严某,恰好同伙苏某此时也正冲向严某,身体挡在了黎某与严某之间,黎某的牛角刀正好刺中同伙苏某的右前胸。随后,黎某、林某、梁某、苏某等人撤离现场时,苏某刚走了几步就栽倒在地上。黎某等人将其扶上一辆出租车送到医院抢救,不久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刑事技术鉴定,苏某因外伤致主动脉破裂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严某构成轻伤。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黎某、林某、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黎某、林某、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三名被告人对严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同时被告人黎某对苏某实施的行为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有伤害致人死亡的从重情节。主观方面是三名被告人对严某是直接故意构成,黎某对苏某是间接故意构成,明知在其持刀刺向他人时,有可能刺中苏某,但其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林某、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在双方发生冲突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林某、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同时被告人黎某明知当时苏某与其一同殴打严某,用刀可能会刺中苏某,但仍用刀向他人捅去,结果刺中苏某胸部,导致苏某抢救无效死亡。苏某的死亡与黎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黎某应当预见到冲突过程中,用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损害后果,但由于黎某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均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黎某应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罪,林某、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三名被告人对严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是三名被告人对严某是故意构成。同时被告人黎某对苏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故意***罪的主要特征。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黎某对苏某是间接故意构成,明知在冲突过程中,其持刀捅向他人时,有可能捅中苏某,虽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被告人黎某、林某、梁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符合故意***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罪是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系单一罪过,指行为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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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