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诱骗他人参赌并索要赌债如何定性.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诱骗他人参赌并索要赌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08年8月,被告人罗某、陈某、王某、任某事先预谋,采用可***的麻将,以搓麻将的方式骗赢李某生的钱财。后被告人陈某、王某从南京购置了可***麻将、特制的隐形眼镜、遥控骰子等作案工具,并先后两次在溧阳市溧城镇金色海滩201房间内进行了测试。2008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陈某、王某、任某将李某生带至四方宾馆8318房间,利用可***的麻将,诱骗李某生以推筒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由陈某戴特制隐形眼镜看牌、通过控制遥控器改变骰子点数来控制赌博输赢结果,最终导致李某生输给罗某人民币100万元,并以工程款的名义写下三张欠条。至2009年6月止,李某生先后支付赌债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罗某、陈某、王某、。由于剩余赌债没能及时归还,被告人罗某将李某生诉至溧阳市人民法院,造成法院查封李某生苏DVP209马自达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手机等物品,2010年1月22日,被告人罗某撤回起诉。
  
  二、分歧意见
  对于此案的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3月12日《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指出:
“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1月6日《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答复》的精神。四被告人串通一气,设置圈套,诱骗被害人参赌,行为性质完全符合《批复》中所称“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特征。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中认为,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被告人虽然采用的是隐瞒真相的手段,但被害人并不是基于轻信被告人的谎言,而是在想赢利的心理驱使下,钻进被告人设置的圈套,并直接参与赌博犯罪,在赌博中不知不觉将钱输给了被告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罗某貌似《答复》和《批复》所指情形,以赌博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以赌博定性。但四人事先预谋,设置圈套诱惑他人参加赌博,且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导致被害人李某生落入必输无疑的境地。依据法理学的原理,设置赌局诱骗他人参赌,骗取他人钱财,也应以行为的实质认定,对照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
――被害人信以为真,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诈骗犯罪。罗某等四人行为的本质是借助“赌博”骗取钱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虚构事实,手段上采取绝对控制输赢,且被告人事后共同分赃,故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赌博型”诈骗案件。
  (一)赌博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诱骗他人参赌并索要赌债如何定性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 文件大小25 KB
  • 时间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