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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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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附件4: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提高检验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考核检验机构的能力考评和已获得考核合格证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能力验证采用比对试验方式,按照计划要求可以分为指定比对和全国比对、检测比对和定性比对等不同类型。
申请考核的能力验证活动采用指定比对方式,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活动采用全国比对方式。
鼓励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预先参加全国比对的能力验证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统一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编制、样品制备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和能力评价、能力验证报告制作以及新项目开发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能力验证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程序严谨、资源共享
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统一运作、统一评价的实施制度。
第二章 指定比对的设计和运作
第六条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能力验证项目开展状况,国家中心制定检验机构申请考核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总体方案。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该方案作为能力考核的通用模式。
国家中心依据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范围,在通用模式上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作物种子、检验项目、样品重复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能力验证的作物种子类型与规定的考核检验范围一致。通用模式方案应当尽量选择每一类型的代表种。
第八条 用于申请考核的能力验证样品,应当是质量已知值的样品。
除定性比对样品外,检测比对样品质量已知值由国家中心指定的3至5个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对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符合要求的作为能力验证样品。
第九条 承担确定质量已知值的指定检验机构已经通过检验机构资格考核,具有与所从事比对试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员,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第十条 依据第六条制定的具体方案,国家中心向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提供一组质量已知值样品以及相应的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检验指导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的检验范围涵盖了某一类型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的作物种子,则该类型的所有作物种子为检验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范围。
第十七条 验证样品应当选择稳定、没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批,检测比对的样品还应当考虑选择能代表商品种子质量状况的种子批。
验证样品应当按照样品制备管理指南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备,并从中随机抽取10个样品进行均匀性检验。均匀性检验结果表明样品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则应当替换。
验证样品应当具有足够的数量、适宜包装和密码编号,分发前在适宜条件下保存。
第十八条 能力验证样品由国家中心或者由国家中心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制备。承担样品制备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样品选择、样品制备、均匀性检验以及样品包装标志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九条 验证样品分发给第十六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并通知检验机构查收。分发的验证样品附有样品接收单、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检验指导书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工作,在报送截止日期之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中心对报送的数据和结果是否存在填报差错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检测比对结果按照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规定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
检验机构能力评定标准分为结果满意(用A表示)、结果较为满意(用B表示)、结果有问题(用C表示)和结果不合格(用BMP表示)等4级。检测比对以每轮3个样品的Z比分绝对值之和作为评定标准,其中∑Z≤;<∑Z≤;<∑Z≤;∑Z>。
第二十三条 定性比对结果采用正确或者错误检出指定种子的百分率。根据验证项目的要求,正确或者错误检出指定种子的数目与样品中加入的指定种子数目相比,并通过加入作物种类确定难度进行系数修正,然后计算正确检出百分率或者错误检出百分率。
定性比对的A、B、C和BMP评定标准在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能力评价完成后,国家中心向检验机构发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反馈能力验证结果。
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主要包括检验机构参加验证项目的能力表现,对于结果评定为C或者BMP的还附有相应的改进意见或者建议。
结果报告所涉及的统计评定数据和图示含义,可以参考能力验证结果解释的有关说明。
第二十五条 5年能力验证计划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结束后对检验机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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